互联网使用与主观公平感的关系研究——基于CGSS2017的实证分析

一、引言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止2020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已达9.4亿;互联网普及率达67%。然而,关于互联网使用与社会公平的研究还较为稀缺。目前,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互联网使用与社会冲突(薛可等,2018)、政府态度(卢家银和段莉,2015)、社会信任(王伟同和周佳音,2019)等的关系上,对于互联网使用与主观公平感的关系研究大多从属于社会信任、社会认同等研究范畴内。而对于互联网使用作为自变量的研究中,大多采用将互联网使用频率作为连续变量或者将其处理为虚拟二分变量进行对比研究。(王文彬和吴海琳,2014)在基于CGSS2010年数据的互联网使用及其对社会认同的影响的研究中发现,是否使用互联网对人们的社会认同意识存在显著的差异影响。与不使用互联网的人相比,使用互联网的人更容易降低自己的社会公平认同意识,社会不公平感更重。此外,该研究也指出了,虽然互联网使用提供了网络化时代认识社会认同差异的新视角,但是,传统的社会阶层依然是理解人们社会认同意识差异的有效途径。 (朱斌等,2018)通过对社会认知机制与相对剥夺机制的进一步探索,发现网络媒介的“守门人”效应更弱, 使用者可以从中获得更多社会不平等信息。这一方面提高了网络媒介使用者感知到的社会不平等程度, 降低了人们的社会公平感;另一方面, 网络媒介使用者通过向下比较反而降低了相对剥夺感, 从而提升了个人公平感。 对比前人的研究,本文在互联网使用频率作为自变量的基础之上,加入了新的变量互联网使用目的,对互联网使用来进行进一步的探索。

二、理论背景与研究假设

(一)公平感的形成与媒介的作用

目前,关于公平感的形成机制,有着众多的说法,我们辩证地去看待这个问题。首先依照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经典论断“物质决定意识”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现实社会中存在的社会不公平、不平等的现象决定了我们对于公平的感知,其中最为明显的是收入的不公平,表现为对于收入差距的感知,而更为宏观的,体现为对于社会整体的公平感知。但是,我们也得承认人的“主观能动性”,即在公平感的形成中,人的主观判断也会具有较强的影响。根据“相对剥夺理论”,人们在评价社会资源分配状况是否公平时,并不完全由客观的社会经济地位决定,而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比社会比较所产生的相对剥夺感,相对剥夺感越强,人们的公平感越低。(刘欣,2002;马磊等,2010;朱斌等,2018)那么,除了我们现实的社会(经济)地位与我们对其进行的主观比较与主观判断(这里我们不讨论媒介对于人在认知方面的建构,只是单纯地将其列为已知的因素),互联网是否也在其他方面的使用起到作用了呢?为了探索新的可能性,本文将主客观的社会(及经济)地位和相对剥夺感的指标作为控制变量。而关于公平的感知,除了宏观意义上的社会公平感知,还有微观意义上的关于收入差距的感知。在本次研究中,除了考量社会公平,作为对比我们还加入了收入公平作为对照。基于此,我们做出如下假设:

假设一:互联网使用频率与主观公平感知呈负相关。

假设一a:互联网使用频率与社会公平感知呈负相关。

假设一b:互联网使用频率与收入差距感知正负相关。

(二)媒介使用及其使用目的

根据伊莱休·卡茨于1962年提出的使用与满足理论(uses and gratifications approach),理论基本假设在于:个体和群体的社会及心理属性决定了他们以何种方式使用大众媒体,具体来说:个体和群体基于社会和心理的需求,使得他们产生了对大众媒介的期待,进而引发了不同方式的媒介接触,最终带来需求的满足和其他的后果。我们认为在互联网使用中也存在着类似的情况,如使用互联网的休闲娱乐(视频、音乐、游戏等)功能来进行情绪转换,通过微信、QQ又或者说微博、豆瓣等社交软件来进行人际关系上的沟通,在网络行动(如参与某项维权行动、众筹活动等)中来进行自我确认,又或者通过大量的信息获取来进行监督等等。因此,在互联网使用与社会公平感知的关系中,用户如何使用互联网或者说使用互联网的用途,会影响到其对主观公平感的感知。因此,我们提出:

**假设二:互联网使用的目的,在互联网使用频率与主观公平感知的关系中起到调节作用。**即伴随着用户使用互联网进行社交活动、自我展示、网络行动、休闲娱乐、信息接收、商务活动等的目的性不同,互联网使用频率与主观公平感知的关系会随之产生变化。

三、研究设计与变量测量

本文主要采用“2017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2017)的数据来进行研究,该调查采用多阶段分层次的概率比例抽样方案,样本量为12582个。根据研究目的,对样本进行了筛选与清洗,得到1860条有效数据。

(一)自变量

本文的自变量主要选择互联网使用频率的概念,对应问卷中“A285.过去一年您对互联网(包括手机上网)的使用情况是:从不=1,非常频繁=5”。

(二)因变量

本文的因变量主要采用主观公平感知的两个维度: “收入公平感知”和“社会公平感知”。分别使用CGSS2017中的问题:(1)收入公平感知:“C21. 我国的收入差距太大了。非常同意=1,非常不同意=5”;(2)社会公平感知:“A35. 总的来说,您认为当今的社会公不公平?其中,‘完全不公平=1’,‘完全公平=5’”。

(三)调节变量

相较于其他关于互联网使用与公平感知的相关研究,本文新加入了交互变量:表示用户互联网使用目的与使用频率相乘所新生成的变量。主要使用“C42.在过去的一年里,您因为下列事情而上网的频繁程度是?1.社交活动,2.自我展示,3.网络行动,4.休闲娱乐,5.获取信息,6.商务交易。从不=1,总是=5”与A285的结果。

(四)控制变量

本文的控制变量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基本的人口社会特征,包括年龄、性别、政治面貌、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和民族;鉴于有研究发现,社会地位既会影响人们的媒介使用方式,也会影响人们的公平感知,因此我们将社会地位作为第二类控制变量。

这里的社会地位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相对客观的社会地位划分,由被访者的年总收入构成;另一个是相对主观的社会地位感知,包括了社会阶层、社会经济地位、阶层流动性预期与家庭经济地位的主观感知。其中针对社会地位感知的问题,主要用到问卷中的“A43a.综合来看,在目前这个社会上,您本人处于社会的哪一层?最低=1,最高=10”;对于自我经济地位感知的问题,主要用到问卷中的“A43e. 综合来看,在目前这个社会上,您本人的社会经济地位属于:上层=1,下层=5”(逆序处理)的结果;最后,家庭经济地位感知的问题,主要使用“A64.您家的经济状况在所在地属于哪一档?远低于平均水平=1,远高于平均水平=5”的结果。

四、数据结果与研究发现

为了节省篇幅,这里未列出分析数据的描述性统计信息。我们先以基本的社会人口属性“性别、户口、年龄、民族、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政治面貌、个人总收入、自我阶层感知、自我经济地位感知、家庭经济地位对比”等12个变量建立基准回归模型,然后加入 “互联网使用频率”以检测假设一;然后加入交互变量“互联网使用频率 x 上网目的”。依据因变量“社会公平感知”与“收入差距感知”进行对比,如下所示:

表一:社会公平感知回归模型

社会公平感知 收入差距感知
变量
基准回归模型 互联网使用 上网目的 基准回归模型 互联网使用 上网目的
性别(男) .077 .078 .087* -.021 -.020 -.014
年龄 -.001 -.002 -.002 -.003*** -.004*** -.004***
民族(汉) -.183* -.175* -.164 -.119* -.110 -.110
宗教信仰(无) .007 .002* .021 .071 .065 .059
户口 -.108* -.100 -.093 .038 .047 .054
政治面貌(党员) .216*** .226 .240*** .032 .044 .052
受教育程度 .002 .004 .004 .015** -.013* -.007
个人总收入(对数) .037 .049 .050 .029 -.015 .000
家庭经济地位对比 .079* .078* .081* .114*** .113*** .113***
社会阶层感知 .054*** .053*** .053*** .027** .026** .027**
社会经济地位感知 .115*** .117*** .104** .073*** .075*** .073***
互联网使用频率 -.036 -.034 -.042*** -.001
社交活动 -.662*** -.256
自我展示 -.453 -.047
网络行动 1.229** -.157
休闲娱乐 .303 .168
获取信息 .460* .205**
商务交易 -.114 .078
互联网使用频率x社交活动 .200*** .056
互联网使用频率x自我展示 .094 .017
互联网使用频率x网络行动 -.286** .042
互联网使用频率x休闲娱乐 -.111 -.037
互联网使用频率x获取信息 -.121** -.086***
互联网使用频率x商务交易 .021 -.018
调整后的R方 .049 .050 .064 .047 .050 0.056

注:参照组为:男性、党员、居民户口、汉族、无宗教信仰等;***代表p<0.01,**代表p<0.05,*代表p<0.1。

通过表一,在互联使用与社会公平感知与收入差距感知的关系中,我们发现互联网的使用频率与收入差距感知之间存在着显著的负相关,与社会公平感知无显著相关性。假设一a不成立,b成立。但是,在加入上网目的的调节变量之后,我们发现以社交活动为目的的互联网使用与社会公平感知之间存在着显著的负相关,但是与互联网使用频率的交互作用下呈现出显著的正相关。同样的,以网络行动与获取信息为目的的互联网使用与社会公平感之间存在着显著的正相关,但是与互联网使用频率的交互作用下呈现出显著的负相关。而以获取信息为目的的互联网使用与收入差距感知呈正相关,但是与互联网使用频率的交互作用下,刚好呈现相反的结果。

我们可以肯定的是,互联网使用目的在互联网使用频率与公平感感知的关系中起到了重要的调节作用,假设二得证。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调节作用在这里呈现出了反转。我们通过对最后的结果分成四组分别进行偏导计算,可以得出:(1)在“社交活动”的取值大于3.31时,社交活动与互联网使用频率的交互变量与社会公平感知呈正相关,小于则相反;(2)在“网络行动”的取值小于4.30的时候,网络行动与互联网使用频率的交互变量与社会公平感知呈正相关;(3)在“获取信息”的取值大于3.80的时候,获取信息与互联网使用频率的交互变量与社会公平感知呈正相关;(4)在“获取信息”的取值小于2.38的时候,获取信息与互联网使用频率的交互变量与收入差距感知呈正相关。

针对上述分析,我们大胆做出以下的总结:(1)问卷里的“社交活动”指的是“通过Email、QQ、微信、Skype等与人交流”,即存在一个临界点,通过互联网与人交流的频率越高,觉得这个社会的公平性更高,而在这个临界点之下的则相反。(2)问卷里的“网络行动”指的是“通过网络维护自己权益,或为他人伸张正义”。即,总得来说,“网络行动”越频繁,觉得这个社会的公平性越高,但是过于频繁,则会产生相反的效果。(3)同理,通过网络“获取信息”的群体也是,针对偶尔或市场获取信息的群体,觉得这个社会相对来说不公平,但是更加全面和频繁地了解信息后,主观社会公平感是上升的。(4)最后,获取信息,一开始是认为是收入差距没那么大,但是随着信息获取地更加频繁,开始呈现强烈的翻转。

五、总结

相较于前人的研究,本文加入了互联网使用目的作为上网频率的调节变量。结果显示,上网目的与主观公平感知存在着显著的相关性,且加入上网频率之后呈现出了很有意思的类“U”型和倒“U”型的反转。首先,媒介使用除了通过“相对剥夺感”以及对人的“自我建构”产生作用而进一步对人的主观公平感产生作用之外,伴随着上网目的的不同,不同的群体所受到的影响是不同的。而且,“程度”是一个十分关键的点,中国有句古话叫作“过犹不及”,大抵是这个意思吧。

此外,在思考“使用与满足”的时候,我们其实也要意识到“满足的限度”。加拿大学者William Lies在他的著作“The Limits to Satisfaction”中探讨了在工业化社会高强度市场架构下的人类需要问题。并且指出,“除非能够更好地理解我们的需要,并对我们的社会与经济行为重新制定方向,使之不再依赖于高消费生活方式,否则就无法解决矛盾……”(莱斯,1975)。除了消费主义引发的关于满足限度的问题,在媒介使用的满足限度也十分有意思。我们会有不同的使用目的,而每一种目的背后可能都存在着对应的限度,而这个临界值在哪?它受到基本的社会结构、人口属性等的影响吗?还是说类似“相对剥夺感”的主观概念会引发其临界点的变化,未来有机会可以做进一步探索。